枝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公告 |
发表时间:2008-5-9 11:44:04 来源: 三峡枝江网 编辑:王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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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项惠民政策,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具体措施。为确实保障广大农民利益,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 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2009年开始执行)。 二、 门诊补偿费用:每人每年10元,包干使用,年末有节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三、 住院总费用减去不予补偿的费用后,余下的可纳入补偿费用总额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线后按比例补偿。每个人全年累计补偿额封顶线为30000元。 1、起付线标准:镇(街办)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200元,县以上定点医院500元;特困户、五保户在镇(街办)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 2、住院可纳入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镇(街办)卫生院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补偿。市级医院201元—15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1501元—3000元部分按65%比例补偿;3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市以上医院501元—2000元部分按30%比例补偿;2001元—5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5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补偿。 3、单项大型检查治疗费用在100元以内的全部纳入补偿,100元以上的部分50%纳入补偿;医疗辅助器材200元以内的全部纳入补偿,200元以上的部分50%纳入补偿,两项费用都实行审批制度。 4、外出务工、暂住、探亲期间因抢救等特殊情况需异地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按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补偿比例的60%补偿。 5、因病情需要转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检查的必须由市级医疗机构开出转诊审批表,经市合管办审核批准,否则不予补偿。 6、经市合管办批准后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所发生的费用,由患者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费用明细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在市合管办办理补偿。 四、 病人需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身份证就医,外伤病人必须在入院三日内提供所在村委会的外伤证明,并说明原因,经合管办审查同意后,纳入补偿。 五、 提供虚假证明、违规操作套取新农合基金,视其情节轻重,轻则不予补偿或注销合作医疗证;重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 在患者(或家属)不知情同意情况下,使用《新农合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患者有权拒付,由医疗机构承担。 咨询投诉电话:4202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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