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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纲
发表时间:2008-6-30 8:25:27  来源:市医保局 编辑:李闻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城镇户籍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及符合《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枝府发[2007]18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登记缴费

居民医保坚持自愿参保原则.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居民参保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特殊人员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新生儿出生证明和法定监护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重残人员相关残疾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枝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困难老人和“三无人员”提供市民政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在校学生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其他参保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时仍应按一个保险年度计算缴费。

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标准

低保人员及重残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困难老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220元,个人缴纳50元;其他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90元,未成年人个人缴纳30元,其他个人缴纳180元。

 四、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一)住院医疗待遇。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包括低保人员在惠民医疗窗口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每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00元(“三无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同一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支付:

1、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60%。低保人员在惠民医疗窗口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保基金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和报销之和不得低于8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60%,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

3、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40%。

 外转住院的医疗费,经审核合格的,其住院费用先由本人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以上标准结算。未经批准转外住院或虽经批准转外住院,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二)大病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大病门诊治疗,大病门诊费用实行定额管理。

    (三)门诊医疗统筹。医保基金的1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本人筹资标准的10%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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