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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医须知
(一)市内住院。参保居民须持《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所患疾病符合《枝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含《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增补病种目录》)即可住院。参保居民住院时,应当预付部分医疗费用,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按规定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转诊。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诊的,由主管医生和科主任及时提出转院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市医保局备案;急、危、重患者可先行转诊,但必须在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凡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其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转诊审批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表和费用收据等资料,到市医保局办理费用审核结算。
(三)异地就医。长期居住在市外的,需到市医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手续。参保居民因事外出期间发生急诊或异地居住期间因病需在当地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3日内向市医保局办理外诊登记手续。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表和费用收据原件到市医保局审核结算。
(四)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三级以上智力残疾和精神病除外);
3、实施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及酗酒导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按规定由责任方承担的;
5、生育;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咨询电话:4219661 4219282)
枝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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