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中“宏志班”受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大力推进“宏志班”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办高中“宏志班”是党中央对我省贫困中学生的关怀,是党和政府为贫困学生雪中送炭,帮助他们成才的希望工程;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民心工程;是功在当代,惠及后人的德政工程。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办高中“宏志班”的重要意义。 第三条 开办高中“宏志班”是经中央有关领导批准同意,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组织实施,是“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由大学向高中阶段的延伸。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当年考上普通高中,而且中考成绩原则上在本市州100名、县市50名以内的品学兼优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五条 品学兼优的贫因生。具体条件为: (1)考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120元,无经济能力完成高中学业。 (2)考生在初中学习期间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获得其它荣誉。 (3)资助学生应以贫困农民子女为主,个别也是下岗困难职工子女,但不能是领导干部的子女。 第六条 全省资助“宏志班”学生为100名,分别在鄂东的黄冈中学和鄂西的夷陵中学各开设一个“宏志班”,每班50名,在招生计划内安排。 本着就近招生的原则,鄂东的黄冈中学招生范围是:黄冈、武汉、黄石、鄂州、孝感、咸宁、随州、仙桃;鄂西的夷陵中学招生范围:宜昌、襄樊、荆州、十堰、荆门、恩施州、天门、潜江、神农架。指标分配为“宏志班”所在地市招收比例为40%左右,其他地方为60%左右,具体指示名额将每年下发分配表。
第三章 资助金额及待遇
第七条 资助金额为每个学生人民币6000元,分三个学年拨付,每学年2000元。 第八条 受资助学生在高中期间的学费由所在学校全额免收,免收事宜由相关市、州教育局(教委)通知相关学校。 第九条 由中央文明办颁发资助证书。 第十条 受资助学生完成高中学业后,应届考取部属或省属重点高等院校的学生,具有优先申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资格。 第四章 推荐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中考成绩分布后,由贫困生本人向原就读初中学校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申请;(2)学生本人的考号和学号;(3)当年的中考成绩复印件;(4)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农村人口由乡、镇政府出具,城市人口由街道办事处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5)奖励证书复印件。另外,是孤儿或者烈士、残疾人、下岗职工的子女,应提供县以上部分颁发的证件或由县以上文明办签章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由学生原就读初中学校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择优确定名单,在学校内张榜分示一周,待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向县(市、区)文明办推荐。 第十三条 县(市、区)文明办商请宣传部、教育局提出推荐名单,由文明办和教育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推荐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并写出说实的调查报告。县(市、区)文明办签审意见后,按分配名额1:2的比例排顺序上报市、州文明办。 第十四条 市、州文明办商请宣传部、教育局,在各县(市、区)上报的名单中进行审核,然后按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排列顺序上报省文明办。 第十五条 省文明办商请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以及两所承办学校,拟定预录名单。并将预录名单在《湖北日报》上公示。名单公示七天后,根据公示情况,最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并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高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