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物价局公告 |
发表时间:2008-1-31 12:05:08 来源: 三峡枝江网 编辑:兹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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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远斌)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鄂价工农[2008]32号)的规定,现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宜昌市物价部门提价申报的商品公告如下: 一、化肥生产行业 申报品种:复混肥料(复合肥)等没有列入国家和我省(含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品种)价格管理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肥种。 二、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生产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所在市(州)物价局。 三、有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提价申报程序,违反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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