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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5-8 10:58:33  来源: 编辑:

 

各镇(街办)民政室、财政所:

《枝江市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枝府发[2005]7号)实施以来(以下简称《细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城乡贫困群众的就医困难。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缓解城乡贫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按照省、宜昌市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起付线和大病救助病种限制

降低大病救助门槛,取消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起付线,取消城乡贫困群众大病救助病种限制,城乡贫困群众(《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对象)患大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二、适当提高大病救助水平

城乡贫困群众患大病住院治疗,按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用的10-30%予以救助(《细则》规定的原病种救助比例不变,其余的大病救助比例根据医药费用及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30%),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对城乡贫困群众中一年内需多次住院治疗、就医特别困难的,经市民政局审定,可实行第二次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全年每人救助总额不超过6000元。

三、实施定额救助

区别受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按下列标准实施定额救助:

(一)定额紧急救助。对突发性、抢救性的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须入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和边缘困难对象,按不超过救助上限(4000元)的30%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边缘困难对象是指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30%以内,因家庭成员重病重残、灾害等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贫困群众家庭。

(二)定额临时救助。对不属于《细则》规定的救助对象,但医疗费用数额巨大、社会关注的边缘困难对象,以及患门诊大病、常见慢性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但不得超过救助上限(4000元)的30%。

(三)定额门诊救助。对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农村五保户等患常见病和慢性病且常年需要药物治疗或维持的救助对象,经民政部门核定后可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

四、完善支付方式

在按《细则》规定做好事后支付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事前、事中支付工作力度。对有些定额救助对象可实行事前支付。救助对象筹集住院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事中支付,由定点医院按批准额度垫付救助资金,医院定期与民政、财政部门结算,提高医疗救助时效。

本通知自20085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以市民政局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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