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发表时间:2008-7-17 11:01:02 来源:市计生局 编辑:文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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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实施方案 为认真组织做好我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工作,根据宜昌市人口计生委文件精神(宜人口字[2008]4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登记对象 调查登记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调查对象应在户籍地进行登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5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上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满45周岁指自然年度内满45周岁(即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成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 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 二、调查登记内容和时间安排 调查登记内容包括调查登记对象的姓名、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现有子女情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本次调查统一设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调查登记表》(用于登记个案信息,见附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调查统计表》(用于汇总调查数据,见附件)。 本次调查的时间安排为: 7月1日—7月25日为现场调查阶段。要求各镇(街办)以村(居)为单位进行现场登记调查,填写调查登记表。要逐条填写每对符合条件的夫妇的有关情况,“调查登记表”的一行只填写一对夫妇的信息。在现场调查登记时,应认真检查登记对象的身份证、户口薄、子女残疾人证明或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资金领取凭证等证件,严格按本方案要求确定符合条件的调查登记对象。各镇(街办)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要注意利用已有的资料,减少重复登记,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月25—7月31日为市级复查审核阶段。市人口计生局将组织专班,对现场调查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并妥善保管好全部调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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