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中“宏志班”实施细则 |
发表时间:2008-7-7 17:22:49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文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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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志班”资助的学生,应同时填报两个志愿:除“宏志班”外,还应按正常招生的程序,填写普通高中的志愿,按照政党程序进行招录。一旦“宏志班”录取,优先上“宏志班”。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每批受助生的资助款,由省文明办按每学年每人2000元拨款到“宏志班”所在学校。 第十八条 “宏志班”所在学校按留足受助生每月100元的10个月生活费,其它用作学习和生活的必需开支。 第十九条 受助资金由“宏志班”的班主任监督使用,受助生在每学期末,要把本学期使用的资助款的情况名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经所在学校财务部审核、盖章,分别报黄冈、宜昌市文明办,并抄报省文明办。 第二十条 资助款的取消: 凡受助生发生以下情况,所在高中学校报省文明办,经核实后,其资助资格被取消,收回证书。 (一)有不符合受助条件任何一项者; (二)把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者; (三)受助生在受助期间受到校纪、团纪、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四)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 (五)每学期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六)其它因素够取消资助资格者。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挪用、占用、滞拨资助款,一经发现并查实,要严肃惩处。 第六章 管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0]8号文)和《关于做好2003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3]3号文)的要求,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宏志班”助学工程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文明办要认真组织、具体实施,宣传、教育部门要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义,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资助条件、申请审核程序及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防不正之风,真正把好事办好。如发现资助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开办“客观存在志班”的学校以及该班所在市文明办,要建立所有受资助学生档案,档案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助学金的使用、班主任和学校的鉴定。各相关市文明办、教育局要密切配合,及时报送受助生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市有关部门要与“宏志班”所在高中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对实施“宏志班”助学工作的直辖市和指导,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每学年对“宏志班”所在学校定期进行调研,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要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参观学习等活动,加强同受助生的联系,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增进同他们的感情交流,使他们时刻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爱护,增强他们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家乡的信念,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 开办“宏志班”的学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宏志班”助学工程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宏志班”的班主任应由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受助生的跟踪培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鼓励他们政治上追求进步,学习上勤奋刻苦,生活上艰苦朴素。要组织受助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开阔眼界,增长才干,了解社会,增强学习自觉性,增强报效祖国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高中“宏志班”管理细则》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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