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与镇街道财政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镇街道聚财、理财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方式试行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现行市与镇街道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类型 市级财政对镇街道财政在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前提下,划分市与镇街道的财政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实行包干上交或定额补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体制一定五年不变。 二、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及分享比例 根据中央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分享和省分税制改革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镇街道一般预算收入包括镇街道固定收入和中央、省与镇街道共享收入。 镇街道固定收入包括: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中央、省与镇街道共享收入包括: (一)增值税。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中央分享75%,省分享8%,镇街道分享17%。 (二)企业所得税。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镇街道分享25%。 (三)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局按《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地方 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镇街道按比例共享,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镇街道分享25%。 (四)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为中央、省、市共享收入。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营业税为省、镇街道共享收入。具体分享比例为:省分享30%,镇街道分享70%。 三、镇街道财政收入基数的确定 镇街道财政收入基数包括镇街道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市对镇街道固定转移支付补助。 (一)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基数。按确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以各镇街道2004年—2006年国税、地税实际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平均数作为收入基数。 (二)市对镇街道固定转移支付补助。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上级调整工资、规范津补贴、取消农业税免征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增值税消费税增量返还(以2006年返还数为基数)、四税种基数返还(以2006年返还数为基数)全部计算给镇街道。 将镇街道划转市财政支出的义务教育、卫生、堤防、血防、民政优抚支出及原体制中农业税结算上交、集贸税分成上交、税务经费上交、五小税种上交、地方一般预算收入3%上交等与转移支付补助对冲,冲减后的余额作为今后市对镇街道转移支付固定补助基数。 四、镇街道支出基数的确定 镇街道财政支出基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 1、镇街道、财政所人员经费支出按照2007年市人事局核定的工资、离退休费标准及规范后的津补贴标准计算。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遗属补助等按实际享受人员,参照市直预算单位财政补助标准据实计算。 2、公用经费按每镇街道50万元计算。包含镇街道和财政所日常办公、业务费、小汽车费用、会议费、招待费、领导干部个人电话费、招商引资业务经费等。 (二)项目支出。 1、计划生育经费。农村计划生育经费按省有关文件精神,农村税费改革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按农业总人口1.8元/人·年安排;城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按社区居委会承担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予以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