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四)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工作,对住院医疗补偿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核销; (五)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建立健康档案,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六)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对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监督村卫生室的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三)对本村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卫生、财政、民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监察、审计、物价、信用合作社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户口在本市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书。参合农户在履行交费义务后,合管办为每个农户建立门诊家庭帐户,发给《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市或死亡的,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的镇(街办)合管办,镇(街办)合管办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市合管办办理注销等手续。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暂定为每人每年缴纳15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15元,市级财政补助5元; (三)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户、特困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