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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08-1-22 18:14:04  来源:三峡枝江网 编辑:知亭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在镇(街办)合管会统一组织下,由镇(街办)财政所组织收取,并按规定上划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底以前向参加对象收取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审核发放《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市财政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医疗基金、门诊医疗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住院医疗基金占74.6%,人平41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封顶线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特困人群住院补偿后,可先向市内医疗机构或市合管办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再向市民政局提出大病救助申请。
(二)大病补助基金占3.6%,人平2元,用于大病患者(如癌症等)补偿额已经超过最高封顶线上,但仍然会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病例的救助。
(三)门诊医疗基金占18.2%,人平10元,是个人缴纳部分的66.7%,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在其所在村卫生室或镇(街办)卫生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四)风险基金占3.6%,人平2元,用于合作医疗资金超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风险储备基金滚存累计金额达到上年度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二条  节余的合作医疗住院基金用于对当年患慢性病病人的门诊费用进行限额补助和适量转入下一年度用于住院补偿。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合管办应按照国家及省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包干使用。每户年补偿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镇(街办)卫生院100元,市级医院200元,市以上定点医院500元;封顶线标准为20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补偿的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二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以后的住院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按比例补偿:
(一)在镇(街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101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补偿;
特困户、五保户在镇(街办)级卫生院住院取消起付线。
(二)在市级医院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201元至1500元(含1500元)的部分,按40%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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