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因病可凭本人的《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本市境内自主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市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参加人员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对需要特殊检查的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严格遵守《基本用药目录》的规定,不得将超范围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诊疗时,应当提供收费明细表。市、镇(街办)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帐目清单,不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转诊,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滥用大型检查、放宽入院标准。 第三十九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到市合管办办理审批手续。急危重症病人可先入院,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金补助范围和方式、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镇(街办)卫生院、村卫生室和村民小组每月应张榜公示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市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投诉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保障基金的安全高效运转。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市合管办负责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