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其长远生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下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为方向,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目标,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保体系有机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补偿到位,激励参保。必须严格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将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本着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负责的精神,要求其利用征地补偿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二)促进就业,保障生活。把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与基本生活保障并举,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从根本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三)统一制度,分类保障。全市建立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考虑各村的经济情况差异,允许村级根据经济实力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征地时间、征地标准差别,对被征地农民采取不同的保障形式进行分类保障。做到政府、村级组织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四)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各项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强化监督,确保规范运作。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 本通知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自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之日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的农民: 1、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实际占有耕地(含园地、鱼塘)在0.3亩(含0.3亩)以下; 3、从被征地至今户口一直在被征地村(居)委会且履行了相关义务; 4、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本通知实施前被征地且没有经镇(街办)、村(居)委会推荐就业安置或被城镇企事业单位录用; 6、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含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下同),但本通知实施之前被征地的以本通知实施之日计算年龄。 具体对象由村(居)委会申报、公示后,经镇(街办)审核,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办法 (一)从1982年5月14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1、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基金,资金来源:市财政补贴每人每月40元,按缴纳年限一次性缴纳;村(居)委会及个人共同缴纳每人每月50元,其中村(居)委会缴纳每人每月30元,经济条件允许,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适当提高标准,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补足。缴纳年限按不同年龄段计算,具体分为: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的,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一次性缴纳15年;男年龄超过60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年限按15年减去超过的周岁数计算,但最低缴纳年限不得低于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