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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3 17:09:51  来源:三峡枝江网 编辑:知亭

   2、基本养老保险。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缴费年限为参保时的周岁数减去16,但一次性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市财政按第一次缴纳的参保费的10%给予奖励;村(居)委会按不低于第一次缴纳的参保费的5%给予补助,经济条件允许,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适当提高标准。
   (二)从2005年4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缴费年限为参保时的周岁数减去16,但一次性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市或镇(街办)财政按第一次缴纳的参保费的10%给予奖励,市级项目由市财政奖励,镇(街办)级项目由镇(街办)财政奖励。村(居)委会优先将该户被征地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用于缴纳其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不足部分由其个人补足。
   2、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基金,资金来源:市或镇(街办)财政补贴每人每月30元,市级项目由市财政补贴,镇(街办)级项目由镇(街办)财政补贴,按缴纳年限一次性缴纳;村(居)委会优先将该户被征地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缴纳其每人每月60元,按缴纳年限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补足。缴纳年限为:男年龄超过60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年限按15年减去超过的周岁数计算,但最低缴纳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其它事项
   1、本通知实施后,给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其缴清费用的下月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补贴直至其死亡当月为止。个人帐户资金未发放完毕之前其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上剩余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下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本人按规定继续缴费;参保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人可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个人年龄和经济情况选择参保时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剩余的年限由个人负担,不再享受奖励和补助政策。
   3、本通知实施前征地,村(居)委会已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根据其本人意愿,实行养老保险并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村(居)委会已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种,允许经济条件好的村(居)委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已由村(居)委会为其购买商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的生活费月均达100元的,市财政按参保费的10%奖励给村(居)委会,但最高不超过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奖励额;不足100元的,市财政予以补贴,但最高每人每月补贴不超过40元,补贴后生活费月标准不超过100元。享受商业保险奖励的被征地农民不能再享受市、镇、村三级的补助和奖励。
   4、本通知实施后征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生活补贴的有关手续必须在征地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5、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只能享受所列保障方式的一种。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本通知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结束后三个月内不愿参加本通知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式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居)委会签订协议并公证,并上报镇(街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视为被征地农民个人自动放弃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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