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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3 17:09:51  来源:三峡枝江网 编辑:知亭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市、镇、村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归集,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基金财政专户”。市农村养老保险局负责收取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管理和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财政补贴资金记入社会统筹帐户,村及个人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对缴清费用的被征地农民,市农村养老保险局应为其办理并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贴证》。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文件要求建立个人帐户。市财政对征地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转入土地补偿费财政专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财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未来的支付风险。
   五、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充分就业
   (一)引导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宣传教育,促进被征地农民主动适应市场就业,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竞争择业。
   (二)实行免费培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培训作为重点,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常年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台帐,进行跟踪服务。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优先就业机制。征地项目所需劳动力,业主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被征地农民,对年龄大、缺技术、家庭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要放宽招工条件,为他们提供保安、环卫、装卸等岗位。被征地农民到企业、社区应聘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帮助开具被征地农民就业推荐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确保每个被征地农户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六、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鼓励被征地农民向城镇转移,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转为城镇户口,公安机关应本着就近、属地管理的原则予以办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后仍达不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享受城乡低保政策。
   七、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涉及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要明确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十分紧迫和重要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做好实施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财政、税务、农业、公安、建设、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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