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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07-11-9  来源: 编辑: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镇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07]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本市城镇低保对象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均纳入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将城镇低保对象医保专项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时间和标准足额拨付到医保专户,并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

(三)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城镇低保对象资格,标明“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身份,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件,负责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提取补助资金,按规定时间和标准足额拨付到医保专户。

(四)卫生部门负责惠民医疗窗口的日常业务管理,指导其制定为城镇低保对象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其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五)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惠民医疗窗口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的重点监管,一个季度进行一次。

(六)物价部门负责对惠民医疗窗口药品价格重点监管,一个季度进行一次。

(七)审计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医保专项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城镇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险。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变更和终结。

(二)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医保专项基金的预决算,根据当年低保对象医疗费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

(三)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医保专项基金支付、结算及统计工作。

(四)负责与定点医院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监督检查惠民医疗窗口执行低保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低保对象医保专项基金的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低保对象的监督。

第六条 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每人每年15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城镇低保对象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以保障住院和严重慢性疾病门诊医疗为主,兼顾一般门诊医疗。

第八条  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费筹集资金的10%用于低保对象的一般门诊费,其余筹集资金建立统筹基金用于住院和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费用的报销。

第九条 城镇低保对象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单独核算。统筹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结合定点医院和城镇低保对象的实际,制定城镇低保对象医保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总额控制、按比例支付、单病种定额、定期结算”等制度,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参保。申请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枝江市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人员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件上签章认可。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每年11月份对复审合格的城镇低保对象一次性验证手续,新增低保对象从次年开始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从次年元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低保对象按本方案参保后取消低保待遇的,当年仍按本方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城镇低保对象不得重复参加政府组织的多种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全市在城区、乡镇各确定一所定点医院,设立惠民医疗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低保对象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章认可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件在惠民医疗窗口定点就医。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应建立健全城镇低保对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药品购销、财务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明确惠民医疗窗口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诊疗规范及操作规程;建立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档案及服务网络体系,对城镇低保对象就诊就医实行单独统计核算;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对城镇低保对象医疗费用成本的控制与管理,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城镇低保对象医疗费用清单及相关票据和资料,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惠民医疗窗口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惠民医院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06]122号)要求,对城镇低保对象给予减免优惠:

1、免费项目: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住院诊查费、住院护理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

2、减半收费项目:住院床位费、住院手术费、放射费、心电图费、B超费。

3、药品费给予减免优惠10%。

以上项目惠民医疗窗口减免优惠的部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据实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城镇低保对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参照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应严格执行《枝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及《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城镇低保对象患《枝江市疾病质量控制标准》所列疾病住院时,由惠民医疗窗口填写《住院治疗审批表》,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登记住院。未登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般疾病的用药减免优惠及报销应控制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以内,特殊疾病、紧急抢救用药可放宽至乙类药品,但应选用临床证明疗效好、价格低的乙类药品,并须经主治医生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批。乙类药品费用报销比例40%。

第十七条 城镇低保对象纳入严重慢性疾病管理的病种,门诊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执行,费用报销比例60%。

第十八条 城镇低保对象因病情确需转诊的,由主治医生及时提出转院意见,经医院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急、危、重患者可先行转诊,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凡未经批准自行转院的,其费用由城镇低保对象自负。

第十九条  城镇低保对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 “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支付一次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每年最高限额2万元。市内惠民医疗窗口住院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减免和全额自付部分医疗费后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转院、异地居住、急诊等在枝江市定点医院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枝江市减免优惠,符合规定的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城镇低保对象住院在统筹基金中报销后仍有困难且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枝江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第二十条 城镇低保对象在诊疗结束后,凭相关证件直接在惠民医疗窗口按规定结清应自付部分医疗费。惠民医疗窗口对优惠医疗部分和非优惠部分要分开核算,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报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局审核后,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拨付给惠民定点医院,应由财政补偿的部分医疗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惠民定点医院。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外转(含异地居住、急诊)住院的城镇低保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件、转诊审批表、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表、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审核结算。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保对象有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费用票据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保资格,追回已报销补助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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