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湖北省关于试点地区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鄂农合领办〔200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正、平等享有、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市办、市镇(街办)共管体制,以市为单位管理大病管理住院统筹,以镇(街办)为单位管理门诊医疗。市卫生局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镇(街办)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合管会必须有农民代表参加。 市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市合管办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市合管办向各镇(街办)派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和日常工作,派驻人员实行聘任制,异地委派,办公地点设在镇(街办)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接受市合管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市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民代表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市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三)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四)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做好市内医疗费用的核销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外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销; (六)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八)负责对镇(街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的审查和监管; (十一)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派驻镇(街办)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镇(街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