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
发表时间:2008-1-22 18:14:04 来源: 三峡枝江网 编辑:知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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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1501元至3000元(含3000元)的部分,按50%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比例补偿。 (三)在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住院费用501元至2000元(含2000元)的部分,按2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20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按35%比例补偿; 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按45%比例补偿。 对于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部分,其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分娩每人补助200元,血吸虫病人扩大化疗住院每人次补助100元,由产妇或患者出院时在镇(街办)合管办或市级医疗机构合管科申请即时补偿。住院分娩有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纳入一般住院补偿,但不再享受限额补偿。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在其所在村卫生室或镇(街办)卫生院就诊并获得现场补偿。 (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者在医疗终结后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结帐单在镇(街办)合管办及市级医疗机构合管科申请即时补偿,镇(街办)合管办及市级医疗机构合管科按规定进行核销后,由就医者直接向医疗机构缴纳自费部分后出院。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原则上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情况异地住院费用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比例基础上按60%补偿。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 (四)经市合管办批准转到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枝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合管办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补偿。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六)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行为参合农民垫付补偿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后,将全部资料上报镇(街办)合管办或市级医疗机构合管科,镇(街办)合管办或市级医疗机构合管科每月前5日将上个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上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审核后申请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偿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补偿: (一)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 (二)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公(工)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交通肇事、职业病以及其它凡因他人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由造成伤害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市合管办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和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四)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五)自点药品和自点医学检查的费用; (六)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计划生育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以内的费用; (七)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确属诊疗需要的CT、彩色B超、核磁共振等大型检查治疗及医疗辅助器材的费用,其中单项大型检查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部分纳入正常补偿范围,100元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50%以后纳入补偿范围;医疗辅助器材200元以下的部分纳入正常补偿范围,200元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50%后纳入补偿范围,两项费用都实行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患有晚期癌症、高血压Ⅲ期、中风后遗症、重症糖尿病、慢性肝炎(中度以上,含活动性肝硬化)、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痛风、尿毒症等慢性病患者,其门诊费用年终汇总后,分病种实行限额补偿,具体规定另行制订。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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