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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3 17:06:03  来源:三峡枝江网 编辑:知亭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枝江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64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将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执行相关安置政策和标准,耐心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全面稳妥完成我市2006年冬季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各接收单位凭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工作关系介绍信》接收安置。对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安置对象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保障他们在工资、保险、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对自愿并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对象,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为:城镇退役士兵不低于6800元的3倍,转业士官不低于6800元的5倍,立功人员按《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规定的比例标准增发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对安置到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对象,本人自愿申请与接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给予经济补助的,所需补助资金由接收单位自行解决。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对象本人要求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由其本人从部队批准退伍之日起续缴个人养老保险金。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由其户口所在地按照《关于民政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第28号)精神纳入当地医疗统筹;七级以下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需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整个安置工作要求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请各接收单位在完成安置任务后及时将接收安置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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