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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7-12-26 16:19:54  来源: 编辑: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 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 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 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 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条 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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