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发表时间:2007-12-26 16:19:54 来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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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国家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主编部门或由主编部门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国家标准的参编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国家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根据本办法制订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国家标准的编写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国家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设计或施工试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 (三)国家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标准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标准中尚存在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四)国家标准送审文件应当在开会之前一个半月发至各主管部门和关单位;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 (六)审查会议应由主编部门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的国家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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