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
发表时间:2007-12-26 16:22:17 来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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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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