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中奖的奖品还给我―――市工商局马家店分局成功调处一有奖销售纠纷案 |
发表时间:2008-6-23 10:58:46 来源: 三峡枝江网 编辑:周卫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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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吕凌燕)枝江市城区王女士在某家电经营部购物后参加抽奖,抽中一等奖后领奖却遭拒,向马家店工商分局投诉后,终于领回了属于自己的奖品—一台价值200元的电磁炉,王女士紧握住维权人员手一个劲地感激:感谢你们维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8年6月上旬,王女士正准备购买一台电视机,她在街头散发的广告宣传单上看到:某家电经营部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宣传单上的宣传令王女士有一些心动,她就来到店里。王女士在店里选购了一台电视机。电视机是特价,而且凭购物发票还可以参加抽奖,这让王女士觉得很开心。更开心的事还在后头,王女士这天的运气实在太好了,抽奖时竟抽中了一等奖:一台价值200元的电磁炉。但兑奖时,王女士的好心情一下子遭透了。店里兑奖的店员告诉她,因为王女士购买的是特价产品,店里已经让利销售了,不能再参加抽奖了。王女士据理力争:你们的宣传广告上明明写着“活动期间凡购物者顾客凭购物发票均可参加抽奖”,而且我抽奖以前也没有人告知我不能参加抽奖。店员解释说这是店里的规定,王女士要兑奖的事他作不了主。 无奈之下,王女士向马家店分局维权站投诉。维权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现场调解。调查证实,该家电经营部的宣传广告上明确写着“活动期间凡购物者顾客凭购物发票均可参加抽奖”。按照《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维权人员认为:经营者没有理由拒绝消费者的兑奖要求。家电经营部闻过即改,其负责人向消费者王女士赔礼道歉,并马上兑现了奖品。 维权人员还提示经营者,如果特价商品不能参加抽奖活动,应该事先向公众明示,而不能事后临时变更说明。经营者听了表示以后一定注意,绝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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