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发表时间:2007-12-27 14:41:11 来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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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 办理部门: |
市民政局 |
| 服务类型: |
教育 |
| 办事程序: |
1、综合窗口受理; 2、科室审查; 3、收养社会弃婴需60天公告期满; 4、窗口领证。 |
| 申报材料: |
一、华侨: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需经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民 1、居民身体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台湾地区公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2、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 收费标准: |
250元/人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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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间: |
30日内(公告期不计在内) |
| 下载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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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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