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办理、换发、校验》办理 |
| 办理部门: |
市人口与计生委 |
| 服务类型: |
生育 |
| 办事程序: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办理《合格证》程序:(一)申请办理《合格证》者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决定,对准予执业的个人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在《合格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者。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2、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 联系方式: |
0717-6240850 |
| 承诺时间: |
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
| 下载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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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依据: |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第5号令)。(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人口计生委第6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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