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
发表时间:2007-12-27 14:37:40 来源: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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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 |
| 办理部门: |
市人口与计生局 |
| 服务类型: |
生育 |
| 办事程序: |
1、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经办机构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 2、审核 按照审批条件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并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通知书》上按规定审核相关待遇。 3、审批 按照审批条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通知书》上加盖审核专用章。 4、告知 将待遇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留存归档的资料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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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3、职工社会保险增减报表 4、《生育服务证》 5、《孕妇保健手册》 6、职工身份证 7、一寸彩照一张 8、《出生医学证明》 |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 联系方式: |
4502111 |
| 承诺时间: |
生育待遇核定的次月 |
| 下载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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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依据: |
1、《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 2、《宜昌市直及城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发[2005]125号) |
| 相关问题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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