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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对为传销提供场所一房屋出租户开出首张罚单
发表时间:2008-6-23 10:35:54  来源:三峡枝江网 编辑:周卫华
  本网讯(吕凌燕)近日,因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作为传销活动的培训场所,一房屋出租户收到了市工商局开出的首张罚单。
  2008年3月,马家店居民黄某与一王姓外地人口头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其位于马家店余家溪村一百余平方的房屋以300元/月的价格租赁给王某等三人居住。王某等三人在租得房屋后,便将此屋作为传销活动的培训场所,从事传销培训活动。2008年5月17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对该现场进行了检查,遣散了传销人员,并向黄某下达了《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二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不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然而在2008年5月21日,市工商局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称该房屋内仍有传销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举报属实,现场查获蒲明凤、龙胜芬、吴龙江等20人正在该场所内参加传销培训。在此期间,黄某共收房租900元。
  黄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的行为。市工商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黄某做出了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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