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对收购死因不明牲猪案当事人颜某拟罚款二万元 |
发表时间:2008-7-11 8:42:36 来源: 三峡枝江网 编辑:蝴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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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通讯员 吕凌燕)7月1日晚,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查获并销毁了800余公斤死因不明牲猪,该案经后续进一步调查,截止7月8日,案件已全部调查完毕,现已对当事人颜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从调查中得知,当事人颜某,系湖南邵阳人,无证从事车辆运输、牲猪收购活动。其于7月1日从枝江市安福寺镇谢某处购得死因不明牲猪三头,其中一头购进价2.6元/斤,另外两头购进价2.5元/斤,付货款1650元;从夷陵区鸦鹊岭镇唐某处购得死因不明牲猪四头,其中两头购进价2.5元/斤,一头购进价2元/斤,另有一头已腐烂的牲猪以200元的价格购得,共付货款1145元;从夷陵区鸦鹊岭镇孟某处购得死因不明牲猪三头,购进价2.6元/斤,付货款660元;从枝江市安福寺镇张某处购得死因不明牲猪四头,协商售后付款。以上合计共购进死因不明牲猪十四头(820公斤),准备用车牌号为鄂E5##的货车运送到湖南省邵阳县以3-4元的价格出售。7月1日晚,颜某在枝江市问安镇因车祸停留时被群众举报至枝江市工商局。当晚枝江市工商局问安分局即前往案发地,后报经市局批准立案调查,并经枝江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下达《宜昌市动物检疫染疫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后,将以上死牲猪作了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颜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枝江市工商局拟对颜某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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