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1正式施行 我市相关企业未雨绸缪 |
发表时间:2008-8-23 16:39:57 来源: 三峡枝江网 编辑:文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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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杨至爱)8月19日,笔者从市经济商务局获悉: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管理将更加严格。这几天,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宜昌)有限公司、湖北今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枝江市食品饮料规模企业未雨绸缪,进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学习贯彻,自觉按照新要求,查找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依据《规定》正确标注,切实加强食品标识的管理工作。尽管乙醇含量10%以上的饮料酒可免标保质期,华润雪花啤酒一直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贮藏条件,但枝江市各酿酒企业一点也不马虎,主动搞好白酒、啤酒标签标识的规范工作。 据了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的内容、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的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此外,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依据;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我市现有食品饮料规模企业33家,从业人员4500人。2008年1~7月,创现价工业总产值273277.9万元,产65度白酒40753千升、啤酒48308千升、软饮料60718吨、罐头34011吨、精制食用植物油35319吨、大米31488吨、小麦粉20760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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