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用工短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 |
发表时间:2008-9-3 8:50:05 来源: 三峡枝江网 编辑:周卫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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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李长江)改革开放初期,中国这个十三亿人口的大国拥有全世界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大量剩余而廉价的劳动力吸引了无数外国资本家逐利的眼球,纷纷到中国投资办厂。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用工的剧增和人的倒“金字塔”需求结构,使得人力资源这个可再生资源也出现了供给短缺,于是“民工荒”便不可避免地应时而生。在“物以稀为贵”价值理念的作用下,用工短缺必然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影响。 一、用工现状 枝江市是一个拥有51万人口的县级市,农业人口37.7万人,非农业人口13.3万人。城乡共有劳动力32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20.8万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劳动力11.2万人(含在校学生)。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农村富余劳动力近13万人,城镇失业人员近0.4万人。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今年7月底,全市共有53家企业缺工2200多人,主要集中在纺织、化工、机械制造和服务等行业。今年下半年,随着湖北三宁化工有限公司“2030”工程等投资过亿元项目的正式投产和食品加工等季节性企业的开工,全市缺工人数预计将超过5000人。
二、影响
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看着业务定单和机器设备而一时找不到工人是一种阵痛的话,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强势保护则是一种悸痛,两者都要求或迫使用人单位作出某种调整。《劳动合同法》自上而下促使了用人单位改革,用工短缺则自下而上推动了用人单位变法。《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因用工短缺对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文本面谱化。 为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市印制了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此种合同共性有余,个性不足。由于缺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法三章”时便显得底气不足。为留住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上便不敢提出更多的要求和限制,只得照合同文本上的条款“照单抓药”,一签了事。没有根据本单位性质、工作特点、工作时间签定富有个性化的劳动合同,使得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时间、不同管理模式的用人单位都采用了同一种劳动合同文本。 (二)合同签订虚拟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作出了支付二倍工资或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力惩罚。为避免受到惩罚和稳定职工队伍,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欲望倍增,但是,由于受“麻烦”和“锁人”思想的影响,部分劳动者特别是镇属企业劳动者劳动合同意识淡薄,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作出约束或惩罚,极少数别有用心的劳动者为享受二倍工资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待遇”,也加入了拒签劳动合同的行列,令用人单位欲罢不行、欲签不能。 (三)合同履行随意化。 劳动合同是明确劳资双方权益义务的书面约定。由于枝江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镇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了大量本地农民工,受农业生产季节的影响,这些农民工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到农忙时节仍置合同约定和生产任务于不顾,到农田去抢种抢收去了。用人单位因人员紧缺也只能是望人兴叹,无所作为。有的用人单位为形势所迫,到农忙季节时干脆放假,避免因开工不足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派遣竞争白热化。 劳务派遣是新形势下一种新的用工形式。部分用人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和垂直管理行业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的需要,使得很多用人单位选择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公司为获得更多的“人气”和更大的利益,不断扩大派遣领域。2006年以前,我市只有2家劳务派遣公司,从2007年开始,武汉、宜昌等数家劳务派遣公司相继进入我市,使本已紧张的劳动用工更加显得捉襟见肘,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竞争日趋“白热化”。 (五)维权意识淡薄化。 人员急缺,使劳动者一下由“乞丐”变成了“王子”,由“灰姑娘”变成了“公主”。由于劳动者充分认识到劳动力对用人单位的重要性,使得更多的劳动者在遭遇侵权时选择的是走人而不是依法维权,他们认为那样对用人单位的打击更大,效果更佳。于是,当劳动者面临不能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工资待遇偏低、工作时间过长、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现象时,拿脚走人便成了他们的选择,而不是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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