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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6-17 16:23:49  来源:三峡枝江网 编辑:傅晨光

  (九)精养鱼池开挖费(实有水面面积):3元/平方米。
  (十)房外供水供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线及宽带网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规定价格或市场报装价据实补偿。
  四、各类树木补偿标准
  (一)果树类
  1、成片果树类
  ①大树(高1.5米以上,冠1.5米以上):12元/平方米。
  ②中树(高1-1.5米,冠1-1.5米):10元/平方米。
  ③小树(高0.8-1米,冠1米):8元/平方米。
  ④苗圃(高0.8米以下):5元/平方米。
  2、零星果树类(10棵以下,含10棵):大树按120元/棵,中树按60元/棵,小树按20元/棵,树苗按7元/棵补偿。10棵以上按面积补偿。
  (二)林木类
  1、成片杂树类
  ①大树(胸径15cm以上):7元/平方米。
  ②中树(胸径10-14cm):5元/平方米。
  ③小树(胸径5-9cm):3元/平方米。
  2、零星杂树类(10棵以下,含10棵):大树按30元/棵,中树按20元/棵,小树按10元/棵。10棵以上按面积补偿。
  3、樟树、广玉兰等观赏树参照果树类标准执行。
  4、苗圃:(果树、观赏树等)5元/平方米。
  (三)竹类
  1、窝竹
  ①大(占地直径0.8m以上),120元/窝。
  ②中(占地直径0.5m-0.8m),100元/窝。
  ③小(占地直径0.5m以下),80元/窝。
  2、竹林:5元/平方米。
  五、坟墓补偿标准
  土坟:500元/座;砖坟:800元/座。
  六、国有农用土地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规定未涉及的项目,补偿费用由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确定。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本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今后若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八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国土  征地  补偿标准△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8日印发 
────────────────────────────
                                        共印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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