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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府发〔2008〕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7-3 15:13:11  来源:三峡枝江网 编辑:蝴蝶

             枝府发〔2008〕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枝江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及各级监察机构对行政效能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推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制度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是否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二)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
  (三)是否按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和重大任务,并实现工作目标;
  (四)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重大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市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重点;
  (三)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重大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立项,并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组织检查组,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检查组应当由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组成。监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新闻媒体参加行政效能监察活动。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督促被监察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单位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报告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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