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被监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和办理时限。监察机关及被监察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行为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 监察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4日印发 ──────────────────────────── 共印1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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