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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2-22 16:34:58  来源:三峡枝江网 编辑:知亭

  (二)明确“中心”职责。“中心”要为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提供下列服务:一是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制度,一般项目的招标信息必须在三峡枝江网、宜昌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和业主所在地公开发布;较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还要在报刊和电视台公开发布,信息发布保留时间不得少于5天。二是为招标报名、开标评标等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为交易各方办理有关手续提供配套服务,报名、出售招标文件、答疑均实行不记名制度,确保开标评标活动过程保密、结果公正。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为招标投标各方和相关单位提供准确、高效的网络化、自动化服务。四是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五是负责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六是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七是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八是加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操作行为。
  (三)规范交易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有关程序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1、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即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招标人必须由“中心”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
  3、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投标人若有投标疑问,应当通过指定的电子信箱传递给招标人,但不得署名,对一些较复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项目,招标人确需通过统一组织踏勘现场和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实行不记名、不签到制度,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三、进一步强化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确保行业主管项目全部进入 “中心”,切实加强对主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督。
  (二)市监察局、市政府采购办、市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严格按照省纪委《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7〕8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受理投诉和来访,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对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行为实施廉政和效能监督。
  (三)凡进入“中心”公开交易的项目,交易结束后,相关部门须凭“中心”开据的《公开交易确认书》办理房地产过户和结算、审批、办证、施工许可手续;凡应进未进“中心”交易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把具备《公开交易确认书》作为财务上列支的必备件进行审计把关。
  (四)对按规定应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而不进“中心”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干预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二○○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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