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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7-3 14:51:41  来源:三峡枝江网 编辑:蝴蝶

                                                枝府发〔2008〕1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城镇户籍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在城镇学校(城镇学校名单见附件1)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及符合《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枝府发〔2007〕18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参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各种政策性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和政府给予补助的医疗待遇。 
已参保居民就业后,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条    居民医保制度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调解有关争议;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及参保居民违反政策规定行为。 
市医保局负责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咨询和缴费查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的筹集、运营、管理等具体事务和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保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落实深化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并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四)市地税局负责及时、足额征缴居民医保费。 
  (五)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城镇低保人员、“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低保人员)、城镇困难老人的证明材料和城镇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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