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8-9-26 16:33:03 来源:政府办公室 编辑:夏娇阳 |
|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七日 枝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方案 为确保国家、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07〕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摸底资格确认范围 本次调查摸底资格确认的范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施行之日(199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正式职工(包括已下放、破产、改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 二、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 (一)市属(原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属独生子女家庭且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市属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没有曾被国有和市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四)不包括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精神已一次性享受3500元计划生育奖励的人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