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8-9-27 10:47:40 来源:政府办公室 编辑:夏娇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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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6号令)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一)强化统一监管。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完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全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职责分工如下:1、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进入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运作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2、使用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3、水利、交通等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别由市水利局、交通局负责;4、各类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建造及其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建设局负责;5、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开发整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7、小型医疗器械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局负责。 本市地域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要在外地招标或采购的,必须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将招标、采购信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和项目所在地发布。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局、工商局等部门对当年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对应招未招、少招多建、挂靠转包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从严处理。 (三)加强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要把具备《公开交易确认书》和结算价与中标价一致作为财务上列支的必备件进行审计把关。对于应进未进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或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0%以上而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审计部门不予审计验收。市监察局要对市直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严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制作、发放,评委的抽取等统一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代理,估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据各自的分工具体操作。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和认定,建立准入制度。不允许项目中介代理机构独立从事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活动。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聘请10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为我市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两年。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公开,每次请2名监督员参与我市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活动。监督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监督员。 (六)加强新闻媒体监督。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单位要自觉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重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要主动邀请媒体、记者参与报道,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努力扩大公开招标范围 (一)工程类邀请招标的范围和审批程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3、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4、新技术新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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