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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9-27 10:52:32  来源:政府办公室 编辑:夏娇阳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7〕77号)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今年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切实将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严格执行相关安置政策和标准,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全面稳妥完成我市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各接收单位凭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工作关系介绍信》接收安置,优先安排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就业。对符合安排工作的安置对象,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安置对象签定劳动用工合同,保障他们在工资、保险、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对自愿并书面申请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主择业的安置对象,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城镇退役士兵按7500元的3倍,转业士官按7500元的5倍,其中立功人员按《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中规定的比例标准增发补偿经费,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10%,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补贴。对安置到中央、省、宜昌市属单位的安置对象,本人自愿申请与接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所需补偿资金由接收单位自行解决。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对象本人要求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由其本人从与用人单位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续缴个人养老保险金。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其户口所在地参照《关于民政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第28号)执行;七级以下残疾军人旧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整个安置工作要求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请各接收单位在完成安置任务后及时将接受安置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附件: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二○○八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 民政  安置△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6日印发
────────────────────────────
 共印1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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