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 |
发表时间:2008-9-27 10:53:34 来源:政府办公室 编辑:夏娇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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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疫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受感染的人畜粪便是血吸虫病的主要传染源,在有钉螺地带禁止放牧是有效控制传染源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牲畜传染源管理,巩固我市血防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鄂政发〔2007〕3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近几年发现钉螺的地带实施禁牧,特通告如下: 一、经市卫生、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我市七星台镇东林村沮漳河外滩(宜黄高速公路大桥至杨林湖泵站)、白洋镇垭子山村白沙山洪港(张天发屋旁人行桥至白沙大桥)区域属禁牧范围。 二、七星台镇、白洋镇政府负责在禁牧范围内设立警示标志,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东林村、垭子山村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未经市政府批准解除禁牧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对于违反规定者,由所在镇政府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疫区广大农户和放牧户要自觉遵守禁牧规定,对牲畜实行舍饲圈养。凡违反规定在禁牧地带放牧的,由市畜牧兽医局对放养的牲畜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禁牧职责,未及时对违规放牧行为予以制止、处罚,致使疫情扩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教育广大群众切实增强血吸虫病防治意识,自觉遵守《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严格执行禁牧规定。对积极劝止、举报违反禁牧规定的人员,由相关镇政府予以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 卫生 防疫 血吸虫病△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3日印发 ──────────────────────────── 共印3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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