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8-9-27 10:57:09 来源:政府办公室 编辑:夏娇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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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切实加强和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已抵押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 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于以下支出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规划制订以及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土地收购储备支出。包括通过收购、收回等方式储备存量国有土地应支付的土地收购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六)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三、切实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我市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为市级财政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市国土资源局为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单位,负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设立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汇缴结算户”,并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湖北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 (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行枝江市支行负责我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要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年度土地基金收支预决算情况。 (三)健全土地出让收入“宗地核算”制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土地出让收入实行“宗地核算”,按宗地核算土地收购及征用成本,分配使用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的成本费用类支出按宗地费用核算方案支付。宗地费用核算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编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清算,由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基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使用。在宗地核算时,对于工业项目和公共设施用地,本级规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招商引资新增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总费用管理的通知》(枝府发〔2007〕83号)规定执行,同时限定每宗地土地管理费和出让业务费最高不超过6万元;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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